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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6月 28, 2016

【维权网22843】 中院裁定省政府批复不可诉,石家庄杜俊超向冀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6月25日,石家庄杜俊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63号行政裁定;2、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6年4月2日凌晨,石家庄杜俊超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杜俊超多次报警,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按刑事立案侦查,但从此无下文。在此之前,杜俊超5岁的小女儿被拆迁方打伤,经鉴定为轻伤,报警后,公安机关也立案侦查,但同样没有下文。

早在2015年10月23日,杜俊超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3]1128号《关于石家庄市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杜俊超的宅基地在该批复范围内。杜俊超认为省政府在作出批复前,没有全面审查批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忽视了报批材料存在的问题,如征地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未在征地范围内张贴等。杜俊超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河北省省政府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了冀政复决[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未经杜俊超质证,尤其是《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农户确认而作出批复应当确认无效。

为此,杜俊超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被告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3]1128号《关于石家庄市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

石家庄中院作出(2016)冀01行初63号行政裁定:驳回杜俊超的起诉。认为省政府的上述批复属于最终裁定,不能起诉。杜俊超不服,提起上诉,并认为:

石家庄中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由此可见,适用该法律条款的条件是"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本案并不存在"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问题,故不是确权之诉,而是撤销之诉,即撤销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石家庄中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随意转换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

杜俊超还指出,行政相对人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关于建设用地批复不服,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且胜诉的案件,在全国不乏其例。石家庄中院不仅适用法律不当,逻辑混乱,一错再错。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石家庄中院的错误,撤销其裁定,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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