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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28, 2015

侯漢廷:騙你十年的二二八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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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騙你十年的二二八謊言
​蕃論戰​/侯漢廷/專欄-2015年02月20日 上午11:40

日前,苗栗市中正路國立苗栗農工舊校區的蔣公銅像,被寫上「殺人王」、「228」等字樣。近年來,破壞或毀損蔣中正銅像案例眾多,校園中,不乏學 生主張銅像撤出校園,因為他們認為蔣中正是二二八的殺人兇手、屠殺元兇,殺害台灣人的大壞蛋。

然而,「蔣中正是二二八兇手」,此一現今年輕人的「常識」,是什麼時候建立的呢?其實不到十年。儘管在1998年就有李筱峰、張炎憲等台獨學者試 圖宣揚「蔣為元兇」此一命題,然而因於學術認定上並無具體陳述、突破或是新的證據,故當時撰文,可謂波瀾不興。

最主要的謊言,來自於2006年。2005年隨著民進黨執政縣市大敗,陳水扁不得不往台獨靠攏,終止國統綱領、更積極地操弄意識形態,2006年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表了《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一書,點名蔣介石為「事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陳水扁親臨新書發表會,大力讚揚「真 相大白」。綠營及獨派人士主張,要對國民黨提起訴訟,求償新台幣五十億元。2007年,陳水扁也不再引述228紀念基金會的說法,直接信口開河, 蔣介石就是屠殺台灣人民的元兇,縱容屠殺台灣人民。多年下來,媒體大肆宣揚、立委、議員也直接論述,「蔣是屠殺兇手」。

謊言說一千遍即成真理。此為明證。

那麼,《研究報告》一書是如何論證蔣是兇手呢?可有發現蔣的手諭、電報、或心電感應等任何證明,蔣直接或間接下令屠殺台人嗎?

完全沒有。

他們用極為巧妙、模糊、誅心、臆測而毫無實證的論述,企圖抹黑蔣是殺人兇手。

什麼是元兇?該書中指出:「掌控當時特殊時空下國家機器的權柄之人,也就是說,統治者掌控有黨政軍的至高權力,始能夠發動軍隊來登陸台灣進而展開 殺戳行為。」張炎憲也指出:「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因此,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

懂了嗎?在文中論述的「元兇」,其實只是「負責任者」!

《研究報告》數百頁,其實只是想告訴你一句廢話:「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蔣有最大權力,出了動亂,當然該負政治責任。如此簡單。

先不論這種「出事了,蔣難道不用負責嗎」的論證是否適宜,他們把「責任者」的概念偷換為「元兇」,再用「元兇」偷換為「屠殺兇手」。於是,「蔣中 正是殺人兇手」此一命題就在這充滿破綻的語境下成立了。

有證據嗎?沒有。張炎憲說:「事件的元兇與歷史真相早已呼之欲出,祇是找不到白紙黑字的原始證據而已。」說你是兇手你就是兇手,還要什麼證據?

那麼,現有的證據是什麼?

二二八後,流氓、共產黨人破壞學校、醫院、育兒院、警局、各地行政公署,而無數的外省人無故被毆打、姦殺、搶劫。行政長官公署被架空,陳儀多次退 讓,未果。故請求派兵鎮壓共產黨及流氓暴民。

3 月 6 日,派赴臺灣的軍隊出發前夕,蔣中正對師長劉雨卿面授機宜,訓示「寬大處理,整飭軍紀,收攬民心」 。

3 月 10 日,蔣中正主持中樞擴大紀念週,即席宣示臺灣事件之經過及中央處理方針時謂:「日昨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相繼發生,故中央已決派軍隊赴臺,維持當地治 安……本人並已嚴電留臺軍政人員靜候中央派員處理,不得採取報復行動……務希臺省却胞深明大義,嚴孚紀律,勿為奸黨所利用,勿為日人所竊矣。」

3月13日,在臺調查事變的監察使楊亮功,注意到警察大隊、別動隊於各地嚴密搜索參與事變之徒,知名人士亦不得倖免。楊因此上電監察院長于右任: 「此次二二八事變中央寬大為懷,而地方政府濫事拘捕,人心惶惶。擬請轉陳中央嚴令地方政府不得採取報復行動。」

蔣收到情報後,立刻致陳儀電:「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令論罪。」 此為密電、急電,自也無獨派學者說是為了「昭示眾人」的兩面手法。



3月17 日,蔣對臺灣民眾之廣播:「其參與此次事變有關之人員,除共黨煽惑暴動者外,一律從寬免究。」

3月19蔣致白崇禧電:「據劉師長電稱:我軍一營,追擊至埔里地方,被匪包圍激戰中云。尤應特別注意軍紀,萬不可拾取民間一草一木,故軍隊補給必 頇充分周到,勿使官兵藉口敗壞紀律。」





上述史料說明,蔣並無下令屠殺、或縱容屠殺,僅只希望盡速平定暴民、共產黨人的叛亂。

等等,二二八中誰是暴民?不是外省人殺本省人嗎?為什麼會有共產黨?不是台灣人為了當家作主反國民黨嗎?

罔顧事實,偷換概念,以假亂真,讓謊言成為真實,還不到十年。史料繁雜,難以詳盡,2/25(三)晚間六點半,台大新生教室204,聽聽完整的真 相。


看看二二八的真實一面,滯台日本皇軍暴民和共匪如何殘殺外省人 http://lihlii.blogspot.nl/2015/06/blog-post_86.html
分裂主义最大的敌人是分裂主义本身 http://lihlii.blogspot.nl/2015/06/blog-post_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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