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手机版

星期一, 12月 01, 2014

【维权网19092】 无锡拆迁案经四年才立案,锡山法院驳回王建芬起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1月26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拆迁受害人王建芬送达了(2014)锡行终字第0123号传票,载明案由:拆迁行政裁决;传唤事由:谈话。

2010年9月,王建芬因不服无锡市建设局拆迁裁决一案,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置之不理,王建芬不断催促,该院依然如故。直至2014年8月1日才受理,明显违法。其后,锡山区法院将拖延立案的责任强加于受害人王建芬。

经庭审后,锡山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锡法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驳回王建芬的起诉。其荒唐的理由是:本案中王建芬对市中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为已在本案诉讼前的2011年1月28日由市建设局予以撤销,该行为已不存在,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建芬起诉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律工作者认为,锡山区法院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王建芬是2010年9月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锡山区法院官官相护,对王建芬的案子置之不理,自周永康倒台后,才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其错误在于锡山区法院,不应当由王建芬承担"驳回起诉"的责任。

王建芬起诉后,市建设局才撤销了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至少说明二个问题: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确实有错或者说该裁决书等同于儿戏可以随意发布,也可以随意撤销;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在撤销之前,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锡山区法院所谓"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说法,这等于是说,市建设局作出裁决书如同废纸一张,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被锡山区法院一笔勾销。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应当对本案起诉前(2010年9月)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对2011年1月28日的撤销行为进行调查。市建设局应当对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负责,其后撤销属于另一起行政行为,与本案无关。锡山区法院调查撤销行为,属于节外生枝。况且,建设局的撤销行为,必然对王建芬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影响也不可小嘘。王建芬也可对建设局的撤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撤销行为并没有对王建芬道歉。但建设局的撤销行为系另一起案件,无须赘言。

--
--
"维权网"是非政治性和非组织性的公民维权志愿者的松散联网,旨在协助民间维权力量发展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方式促进法制改革,遵循普世人权标准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落实其对保障人权的承诺,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维权网""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Google网上论坛中的""维权网""论坛。
要退订此论坛并停止接收此论坛的电子邮件,请发送电子邮件到weiquanwang_CHRD+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https://groups.google.com/d/optou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

最新发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