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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5月 22, 2017

【维权网24831】 不服一审强拆民房案判决,洛阳农民曾红卫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5月16日,本网获悉: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关林街道槐树湾村村民曾建堂的房屋。由此,引出二起行政诉讼。一起是曾红卫起诉洛龙公安分局,两审皆赢;另一起是,曾红卫起诉洛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一审败诉。为此,曾红卫认为,其起诉公安分局的案子能胜诉,那么,起诉洛龙区政府强拆案,则更应当胜诉。

2017年5月16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槐树湾村村民曾红卫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927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曾建堂的房屋违法;其法律责任由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

2016年3月5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曾建堂的房屋。在强拆过程中,曾建堂的儿子曾红卫予以阻挡,从废墟中拾起破砖块,向空中扔去,示意钩机停止强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不但不处理违法强拆民房事件,反而据此对曾红卫作出拘留10天的决定。曾红卫起诉公安机关,二审皆胜。

同时,曾红卫向洛阳中院起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曾红卫认为,虽然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强拆了民房,但该街道的强拆系越权行为,应当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曾建堂死亡。曾红卫作为曾建堂的继承人继续本案的诉讼。

洛阳中院作出(2016)豫03行初927号行政判决,驳回曾红卫的起诉。洛阳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曾红卫在1995年已经另批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
且"原告曾建堂的老宅在此次征用范围"。故驳回曾红卫的诉讼请求。

曾红卫在在上诉状中指出,虽然曾红卫在1995年已经另批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但这与其继承父亲曾建堂的房屋财产并不矛盾。其父曾建堂去世后,曾红卫有权继续诉讼。

关于涉案老宅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洛阳中院认定"2016年3月5日,曾建堂的老宅子被拆除"。从原审这一表述来看,老宅子系曾建堂财产;但洛阳中院又认定"1996年1月,第三人曾现卫结婚,婚后,曾红卫到其新划宅基地居住,曾现卫与其父母在涉案老宅子居住"。但这并不能否认该老宅子系共有财产。洛阳中院接着又认定"2005年,候尚荣(曾建堂妻子)去世"。但候尚荣去世后,其所占老宅子份额由谁继承?洛阳中院避而不谈。根据继承法规定,候尚荣去世后,其所占老宅子份额应当由其夫曾建堂及其子女继承。故该老宅子系曾建堂及其子女共同财产。故曾红卫作为继承人或者财产共有人,对街道办非法强拆该老宅子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洛阳中院以曾红卫已经另批一处宅基地为由,驳回曾红卫起诉,显然不当。

是谁拆了涉案老宅子?洛阳中院认定"2016年3月5日,曾建堂的老宅子被拆除",但避而不谈是谁拆了老宅子,拆除涉案老宅子是否经法律授权?洛阳中院含糊其辞的认定,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一审时,曾红卫向洛阳中院提供的3、4号证据皆可证明街道办组织并指挥强拆。但洛阳中院对此"顾左右而言他",掩盖了该街道办非法强拆民房的事实。

曾红卫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洛阳中院的错误,依法改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使关林街道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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