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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27, 2017

【维权网24494】 合肥维权女访民赵红艳寻衅滋事罪案程海律师提供新证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合肥市中级法院未开庭即裁定维持原判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著名维权律师程海与合肥市维权女访民赵红艳的丈夫张良田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工作人员递交了赵红艳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新证据和要求法院公开开庭的申请书及辩护词,而仅仅3日后的3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据悉,赵红艳因赴京上访反映其家庭企业被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强拆案件而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年有期徒刑,提起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曾电话告知赵红艳丈夫不开庭审理案件,而赵红艳的辩护律师程海认为有新证据,依法应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通过质证和新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证明赵红艳无罪。程海律师在准备案件新证据和《赵红艳案二审开庭请求》后,在赵红艳丈夫张良田陪同下,于3月13日上午10时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厅向法院一女性工作人员提交了新证据和开庭请求。

下午15时许,程海律师到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了赵红艳,据悉,赵红艳精神状态尚可,坚信自己无罪。

而仅仅相隔三天,3月17日程海律师就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去法院收取(2017)皖01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以"本案不属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二审并无开庭的必要",对律师提供的四组证据则以""本案辩护人提交的四组材料,与上诉人赵红艳是否构成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及本案量刑轻重之间,并无任何刑法、刑事诉讼法上的关联性,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以上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对此予以开庭举证、质证",而裁定书中毫无律师辩护词的只字片语,由此可见所谓的司法专横在赵红艳一案上体现得淋漓精致!

附本网相关报道:
安徽省合肥市女访民赵红艳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程海律师受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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