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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9月 30, 2014

[G4G]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我发布(三十六)注释


一、我发布(三十六)第五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背景情况:"6月19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登记"为"6月19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

二、我发布(三十六)第六章黑暗中的亮点:"当然创立微循环理论不仅是半年多时间生死存亡考验,而且是建立在大量的生活经验、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比如建立在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基础之上"为"当然提出微循环理论解释、解决精神问题(精神病学问题)不仅是半年多时间生死存亡考验,而且是建立在大量的生活经验、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比如建立在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基础之上"。微循环理论原本是存在的,本人完全尊重微循环理论的存在及其知识产权。本人对错误的发生表示遗憾。当然如果没有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对本人关押可能会更早发现这个错误以及更正,当然如果没有现实复杂危险境地可能不会发生这个错误,我发布(一)至我发布(三十六)这是唯一的情况,也是唯一的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这种错误本人表示深深的遗憾!
本人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干干净净、明明白白,这也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七年的原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已经出版两年,本人仍然一直在校对、核对,至今没有在书中发现一个错别字;等等。

三、2014年2月11日出发到北京反映情况,2014年2月12日早晨到达北京火车站,在火车站台湾永和豆浆店吃早餐,之后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我发布(三十六)信件寄给国家主席习近平(XB6522663931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XB65226640211)等国家领导人,之后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之所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其原因已在我发布(三十六)阐述,其法律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任何国家机关"显然既包括中南海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包括中南海本身。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十个月,本人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三个月限制人身自由每天被迫服用九片精神药品,面临生死存亡,到中南海反映情况也是必然选择。

四、2014年2月12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情况,当时中南海警察问我是不是要自己离开,已往也有这种情况,有选择自己离开的先例;本人表示愿意去派出所登记,即希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问题因此得到解决。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之后被沈阳市信访办刘处长接走,刘处长表示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局长要与本人面谈,由沈阳市信访办驻京人员吴先生陪同本人乘火车返回沈阳,夜里到达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有关人表示明天一早与局长见面。
2014年2月13日上午十点左右凌云派出所桂海波教导员表示陪同我去见局长,上车之后拉到沈阳市精神病院强制下车拉上精神病院病房关押,2014年3月20日中午凌云派出所桂海波教导员将本人接出精神病院,带到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关押一年以上,桂海波教导员在场,我母亲也在场。

五、2013年6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凌云派出所将本人关进孤家子精神病院,违反多项法律,其中2013年5月1日生效的精神卫生法禁止强制诊断、强制治疗。
本人没有任何精神疾病,2013年6月20日前没有任何诊断的记录。本人通过时事新闻知道2013年5月1日生效精神卫生法禁止强制诊断、强制治疗,所以2013年6月20日到精神病院本人拒绝下车。后来医生到车上诊断,发生的情况即李万生、张淑琴《控告状》所述"经过孤家子精神病院三名医生的详细诊断,一位40岁左右医生说:李文利思维清晰,不是精神病"。这也是客观的诊断,即三名医生诊断本人不是精神病。"但是,陈昶林威逼孤家子精神病院门诊将李文利作为精神病留下,将李文利拉到6号楼病房门前,强行拉下警车"。
2014年2月13日凌云派出所桂海波教导员在陈昶霖指引下直接将本人拉到6号楼病房,没有诊断即关押。
本人也质问6号楼病房主任赵天辉:"将没有病的人关进精神病院是违法行为",赵天辉主任说:"这是政府行为"。

六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其后通过到邮局填写查单查询"邮件2014年1月14日妥投,凭沈河公安局收发章苏添博签收"。
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


李文利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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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各种原因,本注释仍可能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教与反馈!无论再苦、再难、再危险、再多问题本人一定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进行到底;本人绝对不会失信于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台湾,本人绝对不会失信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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