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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30, 2012

[G4G] 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
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非法持续四年十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2年1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
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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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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